财产保全怎么操作?
一、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
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
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 。
1.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 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据原有的保全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