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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二)
保全须知(二)
保全须知(二)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18:23:29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怎么操作?

一、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




1.动产

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不动产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 存款和证券

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投资权益






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权利






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 登记的, 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1、财产保全与买受人的处理


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
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
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 。
1.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 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据原有的保全顺位。


2.财产保全与出卖人的处理

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法院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3.财产保全与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外人的处理

1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案由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台同纠纷;且在判决项上,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
2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内容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
3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对抗保全。
4案外人依据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对抗保全的,案外人应另行通过再审或撤销判决等程序进行处理。







4.财产保全与承租权的处理

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2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不能提出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5.财产保全与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处理

1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2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3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继续占有。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嘉 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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