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 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1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2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3 ) 与本案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 .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的权利;
7. 有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 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有申请执行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栽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 . 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 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 服从法庭指挥, 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 履行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栽定、调解书的义务。对 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 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栽判文 书的规定》, 本院作出的生效 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申请对栽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 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 查认为理由正当的, 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