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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法有约 | 产品过了检验期,买方还能维权吗?
作者:杨峰  发布时间:2024-04-11 18:24:54 打印 字号: | |

当购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检验期约定不明等情形出现时,买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6日,某酒店和某家私店老板王某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某酒店在王某处订购一批家具,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以家具清单为准,价款为33万余元。王某对所供产品执行三年免费维保的原则。王某于2019年10月15日前交货,约定分阶段支付货款,第二笔货款到账后供方立即安排送货安装,安装验收完毕后付清尾款,在履行过程中该酒店退了部分货品,实际交付货品价值为17.9万余元。该酒店使用家具2年后,认为家具清单中的休闲椅及茶几质量不符合要求,并拒绝履行维修服务。该酒店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款退货,返还上述家具货款10万元。

法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针对所出售的木制家具双方并未约定检验期间,也未约定质量保证期,该酒店于2019 年 10 月收取货物,至该酒店起诉时已经超过两年,该酒店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该期间内通知过王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出售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并要求退还货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驳回了某酒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形,检验期约定不明、超过质保期提异议的问题时有发生。企业在订立交易合同时,建议买卖双方均要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限。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发现产品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及时提出异议,通知出卖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需要在收货后两年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嘉 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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