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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出售山寨服装,侵权人当庭支付5万元赔偿款
作者:张卫玲 徐新军  发布时间:2023-12-11 19:47:04 打印 字号: | |

11月29日,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中心法官在“和合昌吉”法务中心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为浙江省某服饰公司,是商标“某檬”的商标权人。被告分别为“某檬”女装店、“某檬”女装店经营者胡某及该女装店的市场管理方某管理公司。胡某因销售假冒的“某檬”品牌服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8月7日,浙江省某服饰公司来到胡某经营的女装店内,公证购买了几款服装,后经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服装非原告或原告关联公司生产。

  8月22日,原告向某管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监督被告“某檬”女装店立即停止侵权并披露店铺经营信息,但未得到回复。近日,原告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

  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件后,考虑到本案原告在外地,到现场参加调解会增加维权支出,遂组织原被告双方在线进行诉前调解。

  经承办法官、特邀调解员多次与胡某详细讲解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胡某认识到自身销售假冒“某檬”服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原告承诺立刻更换店名,不再销售假冒的“某檬”服装。

  最终,原告在经济赔偿上作出让步,同意被告赔付5万元赔偿款,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在线签署协议后,胡某当场履行了赔偿款。

  该案件的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其知识产权,又使被告认识到销售侵权产品的危害性,净化了市场环境,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
责任编辑:朱嘉 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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