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以司法权替代行政权。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所有行政行为均具有变更职权。因此,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实践中,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数量,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当,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为了构建大复议小诉讼的行政争议化解模式,昌吉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着力研究通过诉前调解机制树立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让老百姓自觉自愿选择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
2022年4月27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阜康市某养老院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受到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吴莉莉法官承办此案后,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复议决定并无不妥。为了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为了维护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吴莉莉法官组织三方进行了调解。通过释法析理,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同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原告一次性履行存在困难,行政机关为期依法办理了分期缴纳手续。原告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撤回了行政诉讼。
此案是通过司法调解手段维护行政复议公信力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正如阜康市市场管理局工作人员所说,此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尊严,还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认可。从最初的情绪对抗,到后期自动履行,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