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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昌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连线新疆新闻广播《法治进行时》节目
  发布时间:2022-05-17 12:49:1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5月16日,新疆新闻广播《法治进行时》节目连线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源,节目主持人结合重组家庭的遗产纠纷一案,通过连线法官的方式,向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了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新闻广播96.1直播间


◁◁案例


主持人

丁楠


依据民法典,遗产继承要遵循怎样的原则,贾某身故前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高源

Q&A

    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贾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前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有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3.伪造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所以贾某身故前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丁楠


贾某再婚妻子郑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遭到了郑某前妻杨某的反对,杨某的反对理由是什么?

高源

Q&A

杨某认为自己和贾某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杨某与贾某离婚时,双方虽协商孩子由杨某抚养,但贾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贾某立遗嘱时,未给未成年子女留相应份额。

主持人

丁楠


严格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杨某反对郑某继承前夫贾某房产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吗?

高源

Q&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杨某与贾某的孩子,系未成年人,即民法典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以杨某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

丁楠

依据民法典在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情形下,做出房产由郑某继承的判决并不难,但贾某的前妻杨某说,他们的女儿尚未成年,贾某身故后无法尽抚养义务,女儿理应继承遗产,在情与法面前,法院对这起遗产纠纷做出了怎样的解纷方案?

高源

Q&A

考虑到贾某的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们对郑某和杨某也进行大量释法析理工作,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郑某自愿当庭支付了贾某女儿的抚养费39000元,杨某也表示愿意遵循贾某的遗嘱。


主持人

丁楠


本案给重组家庭妥善处分遗产带来哪些启示?

高源

Q&A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对被继承人身前的债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重组家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相对于“原生家庭”,“重组家庭”因其原有的复杂性,在“家庭遗产”的处置上,更易引发纠纷。因为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的事件比比皆是。其实,人的一生皆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论是留下一堆债务,还是留下一些财物,都比不上身边人的陪伴来得重要。珍惜亲属相伴的时光,不要让金钱蒙蔽双眼,忽视真情实意。





稿图 | 高源

编校 | 朱嘉 付肖

二审 | 马彦燕

终审 | 孟兆军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朱嘉 付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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